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
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份,被告提出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出借款30万元。2019年6月12日,被告又提出需要资金周转,原告分5次共计向被告转账20万元。2020年3月8日,被告再次提出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至此,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合计80万元。后因被告未及时归还款项,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找到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20年6月28日归还借款8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故引起本案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
2、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6月29日起,以尚欠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法律分析:
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可以确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出借款80万元,被告未依约于2020年6月28日前向原告还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亦多次催还款项未果。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日即2020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