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简析
关于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简析
一、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一名货拉拉司机,一直在甲市从事运输业务。2020年1月25日,其接到客户微信下的订单,遂按照客户发的定位前往拉货,但是,当王某赶到接货地点时,被甲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抓获,理由是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于2020年1月27日将王某移送甲市看守所。但甲市光明分局将拘留告知书,邮寄到了王某户籍所在地,而王某的家属四处找寻,以为王某失踪了,前往甲市公安局查询王某所驾驶的江铃牌货车的行车轨迹,后发现该车辆进入甲市光明镇后,没有了踪迹,遂前往光明镇派出所,才得知王某被抓的事情,此时,离王某被抓已经过去了11天,家属非常着急,希望了解王某在看守所的情形,遂委托了我所代理本案。
二、承办经过
我所承接了此案后,遂指派笔者承办此案。笔者通过会见,了解了案情后,向甲市公安分局光明分局申请取保候审,详尽阐述王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甲市公安分局光明分局收到笔者提交的取保候审材料后,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定王某可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同意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于2020年2月20日获释。
三、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主观及客观上均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下: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被刑事拘留之前,一直是从事货拉拉运输业务,并且累积了一定客户群。202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接到客户下单,便按照客户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准备从事运输业务,就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到达发货地点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但是其在接单时并不知道该客户需要其运送的是什么物品,也不知道该物品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货拉拉司机,对其来说当天只是一单普通的运输业务,而且其每天接到众多订单,这些订单的发单人不同、收货人不同、发货地不同、目的地不同、货物的种类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其根本无法在接单时提前核实所运输的货物为何物,更无法预见每一次订单所要运输的货物是否可能涉嫌犯罪所得。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主观上并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从客观上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刚刚到达案发现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本还没正式开始运输业务,也没有机会去核实客户所要运送的货物是何物,更不可能知道该货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公安机关抓获时,其货车是空的,没有装载任何物品,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一直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
综上,鉴于犯罪嫌疑人方运才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同时其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
四、律师建议
就本案而言,建议各位朋友,如果身边有亲人朋友不幸被公安机关抓了,要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抓住宝贵的刑事拘留阶段,通过律师及时申请取保候审,以免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那时,再想将人保出来就有些困难了。所以,取保候审要及时,不要错过最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