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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顾某不予批准逮捕

作者:吕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量:0

对顾某不予批准逮捕。

嫌疑人:顾某

辩护律师:吕刚

案件背景:

顾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某以放贷为业,刘某某为了讨回贷款,纠集多人采取辱骂、滋扰、向借款人家中抛弃污秽物等手段向他人追要借款,顾某妨碍朋友情面,在刘某某邀请去要债时,帮助开车到现场三次,顾某到现场后,没有参与辱骂、滋扰行为,没有实施任何手段干扰借款人的生活,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刘某某等六人刑事拘留,对顾某系刘某某同伙成员予以采取强制措施。

办案经过:

吕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顾某家属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顾某,详细向顾某了解其参与案件的详细情况,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事实,提出了律师意见。吕刚律师认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顾某虽然同刘某某到追债现场,顾某到场后没有辱骂、滋扰行为,仅仅参与劝说,让借款人尽快归还借款,其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寻衅滋事的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吕刚律师积极与承办案件警官沟通,提交律师意见,但遗憾,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吕刚律师向承办案件检察官提交律师意见书,多次同承办检察官沟通,当面向检察官陈述律师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

顾某在检察院阶段被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顾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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