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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离职,索赔经济赔偿五十余万元

来源:刘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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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2013年底应聘至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约定月薪49000元。但单位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因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达五个月之久,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王某的工资。无奈之下,王某委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共计70余万元。

公司辩称,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雇佣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经过劳动仲裁、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共计五十余万元。

律师提示,无论普通员工,还是公司高管,均应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在发生争议时,注意保存了相应证据,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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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伟
  • 执业律所: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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