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纠纷案
来源:刘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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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海民初字第19014号
原告:陈XX,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北京市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楼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男,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陈XX诉,2007年6月4日,我与**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住宅楼的预售房一套,该公司应当在2008年11月5日前向我交付该商品房。但**置业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向我发出一份通知,表明由于工程进度原因,交付时间预计延至2009年3月30日左右,具体入住时间另行能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置业公司已构成违约。我于2009年4月17日以邮寄的形式向**置业公司发送了“退房通知”,但对方迟迟未予答复。现我要求**置业公司退还我交纳的全部购房款953877元,支付违约金28616。31元,并支付至起诉之日的银行逾期利息16130。19元,诉讼费由该公司负担。
**置业公司辩称,对方起诉事实基本属实,现我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陈XX与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注销登记。
三、于上述注销登记手续完毕后二十日内,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陈XX购房款九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并支付违约金二万八千六百一十六元三角一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健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调解书
(2009)海民初字第19014号
原告:陈XX,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北京市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楼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男,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陈XX诉,2007年6月4日,我与**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住宅楼的预售房一套,该公司应当在2008年11月5日前向我交付该商品房。但**置业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向我发出一份通知,表明由于工程进度原因,交付时间预计延至2009年3月30日左右,具体入住时间另行能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置业公司已构成违约。我于2009年4月17日以邮寄的形式向**置业公司发送了“退房通知”,但对方迟迟未予答复。现我要求**置业公司退还我交纳的全部购房款953877元,支付违约金28616。31元,并支付至起诉之日的银行逾期利息16130。19元,诉讼费由该公司负担。
**置业公司辩称,对方起诉事实基本属实,现我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陈XX与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注销登记。
三、于上述注销登记手续完毕后二十日内,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陈XX购房款九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并支付违约金二万八千六百一十六元三角一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健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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