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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裁决应当听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见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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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1221民初603

 

原告F

被告Z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辐马航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F与被告Z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F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依法判令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承担每个孩子每月12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长到18周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 年夏天原告高中毕业年满20不懂感情也没有人生阅历被告父亲(已故)托人多次上门提亲承诺要帮原告解决工作而且结婚后继承他家位于县城D的房产。原告父母答应了亲事后2004年正月双方在互不了解、感情基础很浅的情况下结了婚。2006年农历四月十二日生育第一个孩子H2010年农历五月十二日生育第二个孩子Y20109月原告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施行了绝育手术。由于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根本没有独立生活、对家庭负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从结婚到两个孩子出生原、被告及孩子的生活开销都要靠他父母起初原告对此也没有考虑太多只是尽儿媳本份用心4伺奉被告父母、操持家务和抚养孩子。后来被告父母除了在经济上刁难原告。为躲避纠缠原告只能丢下年幼的孩子出去打工补贴家用。对家里困难和受人非议的丑事被告佯装不知不闻不问从未想着要改变环境。无奈和失望中2016年原告因在B公司上班就从县城租住房屋与被告分居指望原告能醒悟奋发图强当时原告提出带两个孩子到县城上学但被告坚决反对。2017 年冬天被告父亲患去世其母Y1也去了L大儿子H1家生活。家里只有被告和两个上小学的孩子迫于生活的压力和村里人的议论2018年冬天被告开始到P冶炼厂打零工。从原被告开始分居到现在被告从来没有看过原告或叫过原告回家。因两个孩子的学校距原告娘家近所以孩子上学中午吃饭多数时间都在原告娘家原告也一直给孩子提供资助和供养。分居期间被告一直不让原告照顾孩子但他对两个孩子的学习和成长根本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长时间的照顾不周两个孩子学习成绩和身体状况都很不好就这种情况下被告还兄姊教唆年幼的孩子怨恨原告挑拨母子感情。被告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男人不自食其力打拼谋生一味靠老对家庭不负任在养活照顾老婆孩子上的无能让原告失去了信心作为一个丈夫被告在婚后从未看望过原告的父母亲从未关心过原告父母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从未给予原告父母任何物质感情刻板冷酷使原告无法与他沟通、共同生活。婚前被告父母承诺婚后由原被告夫妻继承他们家在县城D的房产但后来房子几经翻新和拆迁被告全家刻意隐瞒不让原告知道任何财产情况根本没有把原告当作家庭成员。上述情况证明被告父母在与原告家缔结婚约时就存在欺骗行为婚姻生活期间原告长期遭受被告一家经济压制、感情冷漠和不道德的骚扰。分居期间被告更是冷酷无情不来探望安慰原告反而教唆孩子仇恨母亲无视原告多年来的血汗付出不给原告任何物质帮助。这些伤害已让原告彻底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请求法院给予同情和支持原被告离婚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不利的家庭环境以及原告能给予子女更好的照顾和更优的成长学习环境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判归原告由被告支付孩子每月1200元生活费直至孩子分别成长到18周岁。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四、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棚户改造所得政府补偿款八十余万元)

Z辩称1、我同意与原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子女成年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原告支付我精神抚慰金两万元。我与原告于20042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感情稳定。自2012年起原告便在县城打工至今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因其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也饱受他人闲言非议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已无心与我共同生活因此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分居以来原告对子女不闻不问未尽抚养义务婚生子女的日常开销及照顾均由我独自承担两个孩子一直随我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从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婚生子女由我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为止。原告诉状中关于公公失德的事实陈述是莫须有之词我对此持自清态度不多作辨释。原告顾婚姻家庭道德漠视夫凄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极大的伤害了我的感情招致夫妻关系破裂依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42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双方于2006412日生一子取名H2010512日生一女取名Y。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7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1、原告提交的照片六张要求将位于原C城关镇DZ7号房屋(原告庭审中表述为位于C县某学校隔壁的三层楼房)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诉争房屋在案外人Y1(Z)名下后由Y1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C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要求该房屋补偿款按夫共同财产分之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权益不能作为夫共同财产认定。2.被告提交“***”发布的抖音短视频截图及音短视频录像待证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不予认可认为该照片为技术合成。经审查原告庭审中起初陈述不认识视频中的男性后又陈述该男性为其在B公司上班时相识前后矛盾。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视资料是否技术合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提交的部分截图及视频录像能够反映原告与案外男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本院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3、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20912日对原被告子女HY做出的谈话笔录二人在笔录中均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认为两子受被告及其属教唆。该组证据反映的基本内容能够与法庭于2020918日对HY做出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基础般。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在生活中遇到挫折不能相互体谅致使薄弱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并长期分居期间双方又未能深刻反省谅解对方弥合夫感情致使夫感情逐渐恶化现分居已七年之久被告也同意离婚可见夫感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之诉本院子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之诉请因孩子长期与告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婚生子H(2006412日出生)、婚生女Y(2010512日出生)均年满十周岁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婚生子女均有和被告共同生活的愿望由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F应当承担婚生子女的部分抚养费考虑原告长期打工无固定收入参考本地生活水平标准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因棚户改造所得政府补偿款八十余万元)之诉因涉及案外人财产权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之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通过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弥补被告受到的伤害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F与被告Z离婚

二、婚生子H(2006412日出生)、婚生女Y(2010512日出生)均由被告Z抚养原告F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各300 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F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Z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

驳回原告F的其他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FZ各负担100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茂贤

人民陪审员  强赞赞

人民陪审员  张满新

00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彭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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