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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刍议

作者:沈阳盈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量:0

2018年10月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多的试点最终被确定下来。2020年10月,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专门作了报告,两年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率稳定在80%以上,经过司法实践验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项创新,坚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原则,对正确理解与适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多角度进行探讨犹显必要。为此,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李桂杰和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沈阳”)合伙人王振汀律师特别编写,盈科沈阳王晖律师指导撰文,共同完成了本篇文章。



01

适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轻从无原则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轻从无原则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证明难度,但绝不能降低证明标准。无论是检察机关与被追诉者如何协商,都不可能对案件的裁判结局进行随心所欲的处分和妥协。控辩双方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建立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绝不可突破实体法和证据法所设定的底线进行协商,更要杜绝威胁、引诱、欺骗,谨防被迫认罪、误导认罪等冤错案件的发生。这其中律师的监督作用不可或缺,律师本着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协商,确保不能把本来疑罪从无的案件也要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来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同时,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监督,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错案件,防止发生为了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


妥善解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无罪辩护之间矛盾冲突,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轻从无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认罪”,而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就使得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之间产生矛盾冲突,兼容的难度系数极大。律师的职责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全案证据出发,应坚持无罪辩护,但若从尊重委托人意愿出发,应尽早进行认罪认罚。如何权衡?这就需要律师在坚持“公平正义”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保障上寻求平衡。而律师能做的除了向委托人充分分析说明案件外,还要充分熟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委托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同,这一难度要远超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本身。当然,被告人有权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作出程序反悔,辩护律师也可以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这种情况会被视为违反量刑协议,可能招致更严厉的处罚。所以,只有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轻从无原则,才能妥善解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无罪辩护之间矛盾冲突。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上坚守着底线。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享有作出不起诉职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这就可以较好解决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作无罪辩护之间矛盾冲突,更好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并取得理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02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权作用,有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实质,在于确立了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协商机制,最终达成量刑协议。而事实上,刑事案件中多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其获取信息的途径极为有限,所以律师在双方对话、协商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依法享有制度启动建议权、程序快速处理建议权、证据调查请求权、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权、量刑形成过程中协商权、辩护人在场见证及示明权、独立辩护权、提出量刑建议权、认罪认罚态度好坏庭外沟通权、与嫌疑人会见权、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与不认罪并案审理请求权等项权利。律师作用的强化以及有效的诉讼参与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重要一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但没有限制辩护权的行使,相反,辩护人的作用反而更加凸显。常规庭审模式下,控辩双方各自为战,你辩你的,我控我的,争得面红耳赤也是常态。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控辩双方要在定罪量刑方面努力追求一致性,缺少任何一方的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很难落实。正因为如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律政策规定可以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即便现在值班律师目前仅仅被定义为法律帮助者,但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健康运行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一次提出检察机关要“着力在加强与律师沟通协商上下功夫,提升制度适用效果。”


是认罪认罚从宽?还是疑罪从无?近期盈科沈阳王晖和王振汀律师在办理一起互殴伤害案件中,所提辩护意见获得某检察机关充分认可,较好的发挥了律师辩护职权作用。


刘某与陈某因琐事打斗在一起,陈某受伤后到医院医治,其伤情为1枚牙齿脱落、1枚牙齿松动、左脸受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牙齿脱落2枚以上构成轻伤二级。恰巧陈某脱落牙齿1枚,另1枚松动牙齿后被医院拔除,某县鉴定中心据此作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该案便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取保候审。两位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直指问题焦点,即陈某松动的牙齿是否具有拔除的必要,这一争议直接影响了本案的定性。若认定为有拔除必要,则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若认定为没有拔除必要,则刘某不构成犯罪。但对这一松动的牙齿到底是否有必要拔除,当事人双方一直存有争议,后又陆续找到三家权威鉴定机构,但均因医院没有对争议牙齿的治疗修复固定的病程记录,无法对已拔除的牙齿是否有必要拔除作出认定。而陈某又不同意仅对1枚牙齿脱落和1枚牙齿三级松动作鉴定。在案件僵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刘某提出是否接受认罪认罚的建议;刘某则认为人是自己打的,如果可以从宽,自然愿意认罪认罚;可两位辩护律师却坚持案件事实不清,刘某不构成犯罪,坚持做无罪辩护。最后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采纳两位律师辩护意见,作出对嫌疑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应强化值班律师的作用。值班律师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职责,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追诉者都没有能力委托辩护律师,只能获得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帮助。《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但值班律师又无法等同于辩护律师,其享有的阅卷权、会见权等一系列权利目前还无法切实保障,即便拥有向司法机关就案件提出意见的权利,也无法切实提出什么意见。导致很多人认为值班律师仅是以法律帮助者的身份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无法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尤其是在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既无法提供有意义的法律意见,也无法与检察机关进行实质性的交涉,更难以提出有分量的协商筹码,因此大都成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见证人,律师的监督与制约价值更无从谈起。相比之下,在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中,被追诉者可以提出更为有力的诉讼筹码,可以从定罪标准、非法证据排除、量刑建议等多个方面,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为被追诉者争取最为宽大的量刑方案。值班律师毕竟不是辩护律师,且值班律师又明显不足,要想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还要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完善,对值班律师的服务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完善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化的制度,最大化发挥值班律师在制度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03

追求公平正义司法理念,不断完善和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切实取得“三个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创新制度,其不同于西方的“诉辩交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充分肯定,认为自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足国家治理全局,着力更新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的协同配合,规范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司法实务界高比例的适用,理论界又为该制度提炼出了“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以及深化司法改革的转型时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能够顺应基层现实需求,适应司法改革方向,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它不仅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给予了律师在适用制度上的广阔的空间。为追求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相信在全体法律人即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断完善并得到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司法办案取得政治效果制度创新;是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时代进步和现代文明体现。两位笔者深信,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和正确实施,一定会取得“三个效果”,中国法治建设一定会取得新成就,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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