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沈阳”)合伙人朱洪朋律师和刘振刚律师代理的Z某涉嫌盗窃案取得好结果。Z某涉嫌盗窃罪,在两位律师介入之前,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认定其为主犯,并对Z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两位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认为Z某并不构成主犯,最后经过精准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Z某为盗窃罪从犯,量刑大幅降低,最终判决为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较两位主犯减轻三年两个月。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N某、J某等人在用集装箱运输玉米途中,多次在Z某看护的烂尾工地内盗窃集装箱内玉米,Z某因帮助N某、J某等人盗窃玉米,检察机关指控涉案金额80多万元,检察机关认定其为主犯,对Z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2020年7月9日,朱洪朋和刘振刚两位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Z某提供辩护。经了解,法院已确定于2020年7月15日开庭,在不足一周的时间里,两位律师连续加班工作,对近十本案卷材料认真梳理研判,在准备开庭资料的同时,积极搜集Z某未参与全部盗窃事实的证据,确定精准的辩护方案。
两位律师经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以及会见Z某,了解到检察机关认定其为主犯有误,本案中,Z某只是在N某、J某从集装箱盗窃玉米时提供了帮助,Z某对N某、J某事前如何预谋盗窃,事后如何销赃均不知晓,J某、N某只是按照劳务费给与Z某酬劳,并且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中,有三起盗窃Z某并未参加,因为Z某当时在北京,有不在场证据证明。本案中另一同案犯Y某与Z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基本相同,但检察机关并未指控Y某为本案主犯,因此,检察机关对Z某的指控有失公正,不符合罪责行相一致的原则。
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多次与法院沟通,本案最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两位律师辩护观点,成功将Z某由主犯变为从犯,量刑从十年以上到七年四个月,刑期较两位主犯减轻三年两个月,案件结果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