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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期内购买限价商品房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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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期内购买限价商品房法院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韩先生因拆迁分得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该房屋面积为72平米,房屋产权性质为限价商品房。2011年12月10日,韩先生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韩先生将拆迁分得的房屋与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女士,待韩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协助马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成协议后,马女士向韩先生支付了价款,韩先生向马女士交付了房屋。

 2012年10月韩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一直不配合马女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韩先生以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出售给马女士时未满五年上市交易期,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将马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韩先生与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原告于2012年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限价商品房系北京市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对象具有特殊性。根据现有政策法规,此类房屋在购买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而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尚在涉案房屋的限售期内,如确认合同有效将损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回购权利及其他具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者的权益。故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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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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