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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不办理银行解压手续 借名买房协议如何履行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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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不办理银行解压手续

借名买房协议如何履行


基本案件事实

       孙女士与周女士系朋友关系,200397日,孙女士与周女士就借名购房一事签署协议。协议约定:1、孙女士以周女士名义购买北京市xxxxxx房屋一套;2、所有房款由孙女士承担;3、孙女士付清全部房款后,周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4、周女士需要买房时,提前3个月通知孙女士,孙女士在30日内还清银行贷款并在45日内将产权过户到孙女士名下,以便周女士再行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协议签署后,孙女士以周女士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第三人中国xxx银行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交付了首付房款,按月偿还贷款。房屋交付至今,由孙女士长期居住与使用。2004816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周女士,产权证号为京×字第×号。2013918日,该房屋贷款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因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现该房屋仍未解押。近两年,孙女士多次要求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周女士在收取孙女士10万元补偿款后,至今拒不配合,且多次协商无果,故孙女士提起本诉,请求判令:1xx银行办理北京市xx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2、周女士协助孙女士将北京市xx×号房屋办理至孙女士名下。

      周女士答辩称,购房时孙女士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资格,故诱骗周女士用自己的指标帮其抢占经济适用房房源,承诺待其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后过户,孙女士可另行申购经济适用房。20143月,周女士与孙女士多次确认后得知,孙女士在签订协议的12年间,始终无法如约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并办理过户手续,而周女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益因此长期受到损害。这期间,孙女士也并未主动提出过户事宜,反而是周女士提出过户而孙女士一再搪塞,后来周女士甚至要求被告转卖房屋给他人,帮助孙女士炒房,周女士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而拒绝了孙女士的要求。另外,孙女士所说的10万元补偿款是其在周女士结婚时赠予的礼金,孙女士在赠予时并未说明这10万元是补偿款。综上,周女士认为该协议违反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故主张该协议无效,而且考虑到该协议客观上不能执行,周女士已于201443日正式通知孙女士解除协议,截止20161月孙女士均未提出异议,故主张原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一、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第三人xx银行办理xx×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二、驳回孙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周女士的反诉请求。


  律师解析

  关于200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认定,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孙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按揭贷款由孙女士负责偿还,房屋由孙女士占有使用,房屋的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由孙女士持有,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411日以前签订,该房屋现已具备上市条件,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周女士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孙女士要求第三人xx银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贷款已由孙女士偿还完毕,第三人亦认可该房屋已经符合解除抵押的条件,故该房屋应当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因该房屋抵押人为周女士,周女士应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若周女士不予协助,则第三人xx银行应按生效判决书的要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协助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关于孙女士要求周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孙女士目前暂无北京市购房资格,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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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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