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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侄女名义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法院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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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侄女名义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法院认定

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基本案件事实

尹x建与尹x辉系兄弟关系,2009年哥哥尹x辉因房屋拆迁可以购买两套安置房屋,尹x辉要一套,另外一套让尹x借其女儿尹x彤的名义购买,并承诺所购房屋归尹x建所有。之后尹x建与尹x辉尹x彤一起前往售楼处缴纳购房款42万元。2012年又和尹x辉、尹x彤一起去房管所办理了房产证,相关费用都是尹x建支付的。房屋简单装修后就委托尹x彤出租,租金由尹x彤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给我。2018年8月出租到期后,尹x建因需要自住不再出租。尹x建再次装修房屋,购买家具,2019年1月入住房屋。2019年6月,我提出让尹x彤过户,尹x辉、尹x彤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尹x彤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尹x彤辩称,不同意尹x建的诉讼请求。我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尹x建没有权利要求我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我与尹x建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购买房屋选房是我和父母、邻居商量的,我亲自到现场选房。房屋交付后,是我出资装修的,之后我委托母亲出租,租金由我收取。尹x建只能证明42万余元是其支付的,但相关税费都是我支付的。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案涉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保障性房屋,尹x建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尹x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尹x建办理北京市xx区x号楼x层x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尹x建名下。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尹x建与尹x彤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二是若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借名买房约定的效力如何。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双方并无关于此的书面约定,因此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应当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票证的占有持有情况并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认定。案涉房屋价款42万余元,尹x建出资了424305元;对于差额的400余元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双方存在争议,尹x建主张已偿还给了尹x彤;尹x彤主张尹x建的出资系向尹x建的借款,尹x建对此不予认可,虽尹x彤提交的支付宝记录标记为“房钱还款”等,但该标记系尹x彤的自行备注标记,不足以证明款项的性质,且从尹x建提交的双方关于款项的转账记录来看,尹x彤明确说明系“房款”,并且扣除了其他费用,尹x彤主张系还款,但尹x彤每次转账的数额不等,与一般的借款还款不同;尹x建的出资直接支付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对方,与尹x彤主张的借款支付房款的操作也不一致。案涉房屋交付后,尹x建和尹x彤均未实际自行使用,而是对外出租直至尹x建再次装修入住房屋,尹x彤主张系因尹x建无房居住故同意其居住使用,但在房屋已装修的情况下,尹x建又进行了二次装修,尹x彤关于尹x建系借住使用的主张明显与尹x建的装修行为不符。尹x建持有了关于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公共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发票、房屋登记费票据、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部分物业费、供暖费收据原件,尹x彤主张系因为向尹x建借款,故交由其保管而作为质押,对此尹x建不予认可,尹x彤关于质押的主张,也无证据证明。综上,在尹x建几乎出全资,前期双方均未使用房屋,但房屋的出租收益由尹x建享有,后期出租到期后房屋由尹x建再次装修后使用,尹x建持有房屋的合同、产权证、发票等其他相关资料原件的情况下,虽尹x彤对尹x建提交的与尹x辉等的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尹x建提交的录音可以起到一定的映证作用,结合前述情况,可以认定尹x建与尹x彤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其次,关于借名买房约定的效力。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尹x建与尹x彤的借名买房约定并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对于尹x彤的该项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尹x建与尹x彤借名买房的约定合法有效。现尹x建要求尹x彤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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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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