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将夫妻共同房产转让到母亲名下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儿子将夫妻共同房产转让到母亲名下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件事实
杨女士与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x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全先生名下。2009年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一家三口搬到xx区房屋(登记所有人系全先生之母李女士)居住才协商换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到全先生母亲李女士名下,全先生与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未支付房屋价款。2016年杨女士与全先生离婚。离婚后杨女士以登记在全先生之母名下房屋系夫妻共同房产,将房屋出卖给全先生之母杨女士不知情为理由,将全先生母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全先生与其母杨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全先生与李女士之间于2009年就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李女士与全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需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杨女士与全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全先生作为购买人购买涉案房屋。2002年,涉案房屋登记在全先生名下。李女士(全先生之母)与全先生于2009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将涉案房屋所有人由全先生变更至李女士名下。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杨女士与全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以全先生的名义购买,无论杨女士是否知悉涉案房屋登记至李女士(全先生之母)的具体过程,李女士自认2009年其与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为了更改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且未实际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款,由此可知,李女士与全先生之间就涉案房屋并无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