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借舅舅名义买房法院判决过户登记
外甥借舅舅名义买房法院判决过户登记
基本案情
王x系王x庆的外甥,2009年王x与王x庆口头约定,由王x实际出资借王x庆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牛XXX室房屋,双方约定房屋归王x所有。之后王x庆与谢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x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房屋交付后,王x一直居住使用着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及购房合同由王x持有。2016年王X庆补办了房屋产权证书,并拒不未王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王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庆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庭审中,王x庆辩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购房款是王x借给王x庆使用的。涉案房屋是王x庆委托王x对外出租,因此王x庆一直未居住使用房屋,为了便于王x对外出租才将房屋产权证原件及相关文件交给王X持有。
法院判决结果
王x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王x名下。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并实际控制使用。原告实际持有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相关购房票据并承担供暖费用,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的特点。虽然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为借贷关系,但就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而原告亦未认可,故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抗辩称其委托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出租,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虽系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但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出资,长期未实际居住使用,而将房屋产权证、购买票据原件全部交由非产权人用于办理出租事宜并长期未收回,亦不符合常理,法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