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法院判决出名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78万元
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法院判决出名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78万元
基本案情
尚x巧与尚x琴系姐妹关系,因尚x巧之子结婚需要婚房,两姐妹口头达成了由尚x巧借尚x琴之名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该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之后,尚x琴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尚x巧支付了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该房屋交付后,尚x巧一直居住使用着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满足具备过户登记条件后,尚x琴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尚x巧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670952元、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装修款760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0万元。
庭审中,尚x琴否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同意尚x巧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1、尚x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670952元、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装修款76000元,以上款项共计777400.61元;
2、尚x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787500元;
律师解析
关于尚X巧与尚x琴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本案中,尚x巧与尚x琴之间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尚x巧主张其与尚x琴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尚x琴对尚x巧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尚x巧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装修人,以及2018年8月26日之前实际使用、支配人,并负担了相应的使用费用,相应事实均为确认借名买房关系的关键事实。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尚x巧所述的借名买房的理由,以及尚x琴不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足以认定尚x巧与尚x琴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据此,法院对尚x巧关于其与尚x琴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然而,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且尚x巧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故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尚x巧和尚x琴对借名买房事宜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上述情况,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和增值部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尚x巧所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并对尚x巧关于要求尚x琴支付该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