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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有效的案例解析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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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有效的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2004年,黄xx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xx购买涉案房屋。2010年,黄xx与刘xx签署《协议书》,内容为:“刘xx借用黄xx身份证购买xx小区XXX楼X单元XXX室房屋。购房款是刘xx所出,经双方协商,此房归刘xx所有权,过户手续黄xx无条件配合提供,需黄国基本人出面的黄国基必需本人出面办理,双方协商一次性刘xx补偿黄国基经济30万元正,减去黄xx以前借10万元正外,刘xx再补黄xx20万元正,以后所办手续费用及房产税由刘xx承担,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允许任何一方再上法庭。”该《协议书》由黄xx、刘xx及见证人何XX、梁XX签字并按手印。2010年,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黄xx,用途经济适用房。

之后,黄xx以该协议所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性保障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性住房,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刘xx不具有购买该房屋资格,《协议书》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加国,损害了黄xx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经济适用房资格系黄xx享有,虽然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占有人、使用人为刘xx,原始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亦由刘xx持有,但不影响黄xx和刘xx签署的《协议》的效力,故法院认定黄xx与刘xx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

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效力问题,因涉案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黄xx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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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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