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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沈阳市某不动产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5 浏览量:0

律师受原告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被告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审、二审诉讼。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是领先的房地产服务平台,服务于新房、二手房和家居三大领域,业务包括电子商务、在线广告和二手房挂牌服务等,为房地产全业态提供先进的O2O营销服务体系。原告的拥有的某注册商标(文字商标和拼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擅自在店招、装潢、广告牌、名片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依法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二、律师工作及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进行了法律分析。律师作为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结合商标法律及侵权判定的依据,对双方经营范围、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首先,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相同。其次,被告店招上、展示板、名片上使用的中文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商标标识相同,整体容易导致混淆,应认定为 近似商标 。被告服务部店招拼音标识与原告拼音商标相同、呼叫相同 ,容易导致混淆 ,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律师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中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律师了解案情及原告诉求后,针对每项诉求审核证据,指导当事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对证据不充分的及时指导当事人补强证据。通过查询工商档案核实了被告住所及户籍信息,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立案。开庭前,对案件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了预判,做了应对方案。一审胜诉后,二审中围绕被告的上诉理由进一步补充证据,提交类案判例给法庭。本案因律师准备充足,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委托人对律师工作和本案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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