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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女与被告某民政局、第三人某男婚姻登记行政撤销纠纷案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量:0

律师接受第三人某男委托,代理其与原告某女、被告某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均属于再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原告为了达到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以第三人曾有两个身份证号为由,提起行政撤销之诉,企图消灭合法婚姻关系。第三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二、律师代理意见及案件结果

律师综合分析证据后,结合事实及法律依据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起诉应予驳回,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取得结婚登记至今,已超过了五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应驳回原告起诉。2.本案婚姻行政登记程序合法,不具备可撤销的条件。婚姻登记是对公民自愿结为夫妻行为的法律的确认,公民自愿结为夫妻是结婚登记的核心要件。原告与第三人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均系再婚,申请结婚登记完全出于双方自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出具了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被告据此颁发结婚证的行为程序合法。因此,本案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不具备可撤销条件。3.第三人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4.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对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完全知情。

律师代理第三人提交答辩意见后,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委托人对律师工作和本案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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