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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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田某与滕某某、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0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藤某某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预查封登记在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某房屋。之后,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藤某某延期办证违约金46,680.4元,并返还藤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4,480.2元。判决生效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藤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某接到通知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田某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委托律师维权,律师按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维权策略,维护了田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