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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被限制高消费

作者:饶婷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我们代理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外债务是十几个员工工资。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以及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我们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律师,提出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挂名法代,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在公司经营期间,法代在其他公司任职,有劳动合同,收入流水、社保记录等。且有证据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参与管理公司,员工也明知挂名的法代是法代,实际经营人是实际控制人。

法院判决: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我们的申请以及证据将挂名法定代表人移除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律师点评: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1、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

2、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例如呗罚款和行政处分;

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例如公司被判罚金,法定代表人被判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214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与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5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2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饶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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