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还要考虑是否造成对方家庭困难
来源:徐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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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甲乙经人介绍于2016年订婚,订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款10万元,并已交付,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乙用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一台,由甲保管。2017年双方发生口角后,乙回娘家与甲分居。甲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0万元至今未偿还。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2017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乙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订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甲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乙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甲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甲所有。故判决如下:准予离婚;面包车一台归甲所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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