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的认定标准
来源:徐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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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19年,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甲发现乙在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事发后,乙离开甲,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后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裁判结果:经审理后认为,感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就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就分开,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证件材料均系伪造,其结婚的真实意愿有待商榷。现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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