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柳丛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人浏览
在代理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安徽公司”)诉成都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商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法院认定商业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取得委托或者合同关系,则由商业公司取得原单位的设计更为合理。同时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需要经过商业公司允许才能进场施工,如果是由建设公司负责 交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在客观情况没有得到确认的时,商业公司同意建设公司进场施工不符合常理,则因商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除支持了剩余工程款外,判令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方违约金。
以上内容由柳丛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柳丛涛律师咨询。
柳丛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267 万人好评:0
成都市武侯区环球中心w1-1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