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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知悉小区相关决议、资料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0
业主如何知悉小区相关决议、资料
案情介绍:
夏某、杨某1、杨某2、罗某、周某是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要求公布、查阅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权利,业委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但该小区业委会至今未按规定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
此外,业委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超资质接盘,为此五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称“我局曾就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但该报告未向业主公开。
夏某、杨某1、杨某2、罗某、周某请求公布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所提及的“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之“报告”以及“与小区业委会进行沟通”的全部情况和同意“续聘”物业的全部会议记录;自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按每半年一次的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情况(公共收益账目具体指机动车停车费、广告费收支情况)并享有复印权(复印费由原告承担)以及示维修资金的会计账目。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资料和情况的范围是什么以及业委会应当如何公布上述资料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小区业委会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因此业委会需要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以提高维修基金的透明度,同时也应当会议记录予以公开。至于会计账目的公开缺乏法律依据,亦超出了业主知情权的合理范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1. 涉及到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对有关信息行使知情权。
2. 超过权益相关范围的公开请求缺乏相关规定作为请求依据,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