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赔偿案例
2015年1月21日,吴某某进入上海某某医院工作,职务为营养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9日,该医院解除与吴某某的劳动关系。吴某某向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医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16518元及赔偿金4000元。仲裁委认为吴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与上海某某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吴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吴某某对此不服,于2016年2月4日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某医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16518元及赔偿金4000元。
审判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原被告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照片、医院工作牌及同事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医院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对原告主张自建立劳动关系起第二个月起至2015年12月8日在被告处工作及领取工资的金额,予以确认。关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判决:被告上海某某医院给付原告吴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16518元、赔偿金3334元,合计19852元。
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