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13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韩某,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16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进而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原、被告仅见面三次,原告为被告买吃喝、衣物,被告还以交社保、还银行信用卡、为朋友周转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2018年10月29日下午两点,被告向原告借了15000元后就拉黑了原告微信和电话。两年多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被告支付了71674元。原告一直多方寻找被告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韩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过15000元已经归还5000元,剩余10000元未归还,未约定还款期限,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同意经过法院判决后还款,其余的经济往来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等其他情况。双方因为原告与另一女性聊天并为其购买礼物而发生争吵,逐渐产生矛盾,原告经常在凌晨给被告发微信、打电话,被告迫于无奈才将原告的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韩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向韩某转账汇款。张某以找不到韩某为由,诉讼来院,诉请同上。审理中,经双方确认,张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韩某转账汇款15000元,为韩某向张某借款,韩某已向张某归还借款5000元,尚有10000元未还。在庭审后,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韩某归还上述借款10000元。由于韩某不接受调解,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某与原告张某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张某作为出借方已经按约出借15000元给被告韩某,而被告韩某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仍有10000元未返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张某可随时向被告韩某主张债权。原告张某在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借款10000元,并未加重被告韩某的负担。据此,原告张某主张被告韩某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冬琴
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