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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最终不起诉)

作者:仇明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岳汨检未附不诉 [2022]11号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女,汉族,20XX 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20XXXXXXXX0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XX村X组,现住: 汨罗市归义镇归义社区XX街道。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3月6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汩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 年9月 14日向汨罗市人民检查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 年9月 15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了汨罗市公安局进行了社会调查:2022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仇明阳作为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朋友周某某(案发时不满 16 周岁)共同出资先后在汨罗市建设中路XX酒店 12XX、11XX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K粉:

1、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汨罗市建设中路XX酒店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游XX、叶XX、梁XX、周XX等人吸食K粉一次;

2、2020 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汨罗市建设中路XX酒店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游XX、彭XX、周XX、甘XX、周XX等人吸食 K 粉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住宿资料,关于郭某某的成长报告等;

2、证人周XX、叶XX、梁XX、衡XX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汨罗市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郭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前,在校期间的表现尚可,辍学流入社会后,在与社会人员的交往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法,不懂法。社区及周围群众反映其现实表现良好,经查询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平日与母亲居住在一起,由母亲看管照顾,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最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 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

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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