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龙律师

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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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行政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程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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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2018年9月7日11时45分许,被告陈XX驾驶鄂C×××××号牌轻型货车,沿郧羊线行驶至郧羊线××处,超车时与原告章xx驾驶的车牌号鄂C×××××普通摩托车相挂擦,造成原告和陈xx受伤、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郧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后出院。2018年9月25日,xx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第420322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陈xx无责任。同年12月13日,十堰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程度等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评定为10级、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左右、误工休息6个月、需一人护理3个月、营养时限2个月。因被告陈XX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且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城镇户籍的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于是原告委托本人依法维权。

本人接受委托后,调查搜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XX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904元,因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导致本案审理时间历时较长,在诉讼中,本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护理费为9591.04元(38897元/年×90天)、残疾赔偿金68910元(34455元/年×20年×10%),增加复查费用140元。经法院调查审理后,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章xx经济损失112585.29元,被告中国XX公司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章xx受伤经济损失28120.67元,共计140705.96。

律师点评:本案中律师做了大量工作:1、在“同命同价”的法律未修改时,依XX助伤者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获赔了残疾赔偿金;2、按照工作性质(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农林牧渔业赔偿误工费)获赔误工费;3、因历时较长,在赔偿标准变更后及时变更诉讼请求;4、帮助原告领取了执行款。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记得找律师帮忙,专业律师能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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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龙
  • 执业律所: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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