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x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xx号。现住址: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xx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人,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系xx女儿),女,xx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价值,在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酌定采纳了上诉人xx认可的6万元,并以据此判决上诉人xx返还上诉人xx房款2万元。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xx申请对争议房屋翻建费用进行评估并主张应以此为依据认定建房投入并进行分劈,一审法院应依上诉人xx的该项申请,在对争议房屋翻建费用进行评估后,依据相应鉴定结论对投入款项进行认定并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登记在xx名下的三轮摩托车系其购买,一审法院应在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购买该三轮摩托车资金来源等证据,确认实际购买人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与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王宇明
审判员 杨向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