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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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成功挽回

来源:刘泽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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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成功挽回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2021)鲁08民终xxxx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1年12月2日

裁判机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刘泽维

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刘律师接受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承办本案。

2019年3月21日,赵某某与张某某、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了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期间,张某某之子郭某某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依法行驶追偿权,在一审法院驳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刘律师认真梳理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合法的法律意见,最终本案在二审改判,支持了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事故中存在次要责任的受害者已经死亡,不能作为适格的主体,但没有考虑到继承法中的具体规定,代理律师着重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而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上诉请求,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本案的判决有效的维护了国家道路救助基金安全,保障了国家道路救助基金制度的良性循环及有效实施。在交通事故意外发生受害一方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时,由交警支队向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直接垫付医疗费或丧葬费,符合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本案二审的依法改判,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及时制止了国家道路救助基金的流失,非常具有代表性,对此类国家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案件的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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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泽维
  • 执业律所: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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