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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XX与冼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邓发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XX诉被告冼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7.48元,由原告北海市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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