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不容他人侵犯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8日18:30分许,聂某一、聂某二及聂某二妻子胡某三人在重庆市某小区安装石材收工后离开,当行走至房屋外庭院的安全通道时,聂某一一手握着沿房屋墙体直立安装的天然气表箱进气管外部不锈钢套管,一手扶墙,大叫“电”后倒地。聂某二立即对聂某一实施复苏抢救,胡某以及物管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聂某一随即被送往重庆某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上述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合计2326.03元,由原告支付。重庆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1、呼吸心跳骤停;2、电击伤。2017年7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委托,重庆市公安局某分局物证鉴定所对聂某一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7年11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某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经检验未发现聂某一中毒死亡、机械性窒息死亡、机械性损伤死亡和疾病死亡的证据,聂某一病理检验符合电击所致脑、心脏病理改变,结合聂某一死亡过程短、死前抢救过程中未使用电除颤等,综合分析认为聂某一电击死亡可能性大。汤某、李某作为装修房屋的业主、姜某作为装修承包人应该为聂某一等工人工作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聂某一在进出装修现场的过程中触电死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天然气公司未对其管控的裸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安全排查,致使聂某一因扶握天然气进气管道而触电死亡,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乙物业公司、丙园林公司、某咨询公司、甲物业公司对庭院灯具工程线路存在的漏电安全隐患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对聂某一的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原告多次找到各被告协商,均未能有效解决争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安全技术分析报告》没有任何单位盖章、仅有三个专家签字,且专家进行质量检测时并未通知责任方当场见证,是否应当采信。
律师论据:
1. 某小区房屋外庭院中的庭院灯装工程线路漏电,该线路漏出的电流溢散至附近的铸铁燃气进气管道,聂绍起在扶握燃气进气管道时电流通过其身体,导致聂某一死亡;某小区房屋外的庭院灯装工程未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工程灯具布置图无设计依据、无施工方案说明,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严重违反相关技术标准,监理单位未实施良好的施工质量安全把关,乙物业公司在工程投用后的维护保养不力,没有发现漏电安全隐患;’
2. 汤某、李某作为装修房屋的业主、姜某作为装修承包人应该为聂某一等工人工作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聂某一在进出装修现场的过程中触电死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某天然气公司未对其管控的裸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安全排查,致使聂某一因扶握天然气进气管道而触电死亡,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物业公司、丙园林公司、某咨询公司、甲物业公司对庭院灯具工程线路存在的漏电安全隐患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对聂某一的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5. 安全技术分析报告》系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和区安监局为确定事故原因而邀请技术专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技术分析,专家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有某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某石油公司以及甲物业公司的人员在场见证,且该现场勘验由技术专家人员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具有及时性和可靠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二审争议焦点:
《安全技术分析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律师论据:
1、《安全技术分析报告》是事发后通过区安监局委托专家出具的报告,能真实反映案发情况。
2、一审法院关于本案责任的划分公平合理,应予维持。
3、 甲物业公司称其接手物业后进行了漏电排查,但没有排查出问题,说明排查只是流于形式,在管理中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原告聂某一、聂某二、黄某因聂某一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326.03元、丧葬费40884元、死亡赔偿金697780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7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专家费7500元,以上合计800210.03元,由被告重庆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60042元、由重庆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400105.03元、由重庆某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60042元、重庆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0021元,上述款项限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聂某二、聂某三、黄某。
2.驳回原告聂某二、聂某三、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0元、由重庆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由重庆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90元、重庆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5元,各被告所负担之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聂某二、聂某三、黄某。
二审判决:
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丙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意义:
本案中,聂某一由于物业公司及园林公司的疏忽大意而丧失了生命,最终,有过错的每一方都应该为这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是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去向侵害人主张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