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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甲某诉乙公司、丙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欧嘉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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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甲某与丙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丙某是乙公司的经营者。因乙公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所以乙公司、丙某向甲某提出借款。2020年1月4日,乙公司、丙某向甲某出具《借条》确认向甲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3月15日前还清,否则,甲某有权按借款全额的千分之三/天要求乙公司、丙某承担违约金。如甲某通过仲裁程序追讨的,甲某还有权要求乙公司、丙某承担案件的律师费等费用。《借条》签订后,甲某按照乙公司、丙某的指示将上述借款15万元汇入丙某的银行账户内。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丙某均没有向甲某偿还过借款本金及赔偿违约金。经甲某多次追讨,乙公司、丙某均以种种借口推搪,引起诉讼。



二、 案件分析:

1、违约金主张依据?

根据甲某与乙公司、丙某签订的《借条》的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按借款全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还款的每日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

2、律师费的主张依据?

根据甲某与乙公司、丙某签订的《借条》的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

三、裁决结果:

1、乙公司、丙某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甲某借款本金15万元;

2、乙公司、丙某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乙公司、丙某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甲某律师费14000元;

4、对甲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办案总结: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公司、丙某之间签订的《借条》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甲某已向乙公司、丙某实际出借款项15万元成立合同关系,故《借条》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证据链条较为完整。乙公司尚欠甲公司结余款155803.32元及保证金10000元未付的事实,有甲公司提供的专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20年1月-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票据传递回执单、销货票、对账函、收据为凭。

关于违约金问题。本案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的标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故仲裁庭调整违约金的标准为年利率24%。   

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关于“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争议等有关因素予以裁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金额且有律师代理的,从其约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支持的额度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的规定,本案纠纷因乙公司、丙某未依约还款引起,故由乙公司、丙某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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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欧嘉敏
  • 执业律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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