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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名买房婚后过户,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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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于婚前借用朋友周女士名义购置经济适用房一套,购房出资系李某及其母亲、姥姥全款出资,但购房款并非是一次性付清,而是一笔一笔累计取款构成,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购房满五年后转移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与王某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围绕案涉房屋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王某诉诸法院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案涉房屋,要求李某按市场价给付其折价款。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李某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


【裁判要点】

案涉房屋系李某婚前借他人名义购买,婚后转移登记在李某名下,王某亦认可其未支付购房款,诉争房产属于李某婚前财产,婚后过户时缴纳的税费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由李某返还王某支付税费的一半。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有诸多个案特征,本案例结论不代表所有案件,婚前购买婚后过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具体情况。

以上内容由汤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汤丽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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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丽
  • 执业律所: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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