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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非亲生子女如何索赔抚养费用以及精神损失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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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韩某在2010年6月在广东打工因业务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分手后,原告4月回老家,被告遂声称怀孕。被告于2012年2月1日与原告到广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2012年2月8日生下一子周某,母子用去治疗费三万多元。原告一家人一直疼爱周某,悉心照料,使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在婚后长期与其他男子保持暧昧关系,并且无原告过错事由而强烈要求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于2018年3月7日在广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如下: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周某由双方共同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周某的生活费500元。原告的姐姐周某2综合被告生子、结婚、离婚的表现,质疑周某与原告的血缘关系。2018年5月26日,周某2以原告的指甲与周某的血液为检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亲缘关系鉴定,2018年5月3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周某1为周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婚内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非婚生子周某,隐瞒小孩不是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及原告父母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周某六年四个月,给原告一家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109364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是抚养费纠纷?原告对周某付出的抚养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是否应予返还?

2、被告欺瞒原告周某非其亲生,是否导致原告精神损害,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

抚养费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费用最后的归属:抚养费纠纷,抚养费是属于被抚养人,由被抚养人使用;不当得利纠纷,受害人利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得受益人的不当得利返还款。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理由为被告欺瞒原告周某并非原告亲生儿子的事实,导致原告从周某出生之日起履行了对周某的抚养义务,付出了抚养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现原告主张周某并非原告亲生儿子,对周某并无抚养的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周某支出的抚养费,其主张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周某1对周某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被告韩某也未举证证明原告周某1对周某非亲生系明知,原告抚养周某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费,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实际对周某进行了抚养,培养了一定的父子感情,孩子非亲生也给原告周某1精神心理造成伤害,因此,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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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丽
  • 执业律所: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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