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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培训费,培训机构倒闭怎么办?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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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甲公司于2015年1月3日签订《声乐课程协议》,选定任课老师总课时96节,费用9600元,期间原告正常上课8课时折算学费为800元,被告甲公司连续几个星期未能安排正常授课,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按约定退回余下学费8800元。但被告知目前经营的是乙公司与甲公司无关,乙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债务关系。乙公司直到2015年4月9日才成立,两被告之间是内部管理关系,与原告无关,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负连带责任,退回学费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乙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登记成立,投资者是AB,经营场所与甲公司一致,重新装修后的广告牌为“乙艺术工厂”。甲公司的目前状态是登记成立,投资者是BC。被告乙公司承接被告甲公司的学生完成余下课时,但被告乙公司主张是基于社会公德心和人道主义进行承接,不代表同意承担被告甲公司的债务。原告则称不知道甲公司已经倒闭,多次询问工作人员均答复甲公司在扩充经营,被告乙公司曾有协议出于人道主义对甲公司的学生进行承接,但由于乙公司没有培训资质,故原告要求退款。


【争议焦点】

培训费用是否应退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原告和被告甲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甲公司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提供声乐课程培训,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退还学费。原告主张正常上课8课时,在协议课程三分之一内,按约定被告甲公司只能按课程原价三分之一收取,应将学费的三分之二即9600元×2/3=6400元退回原告。

被告甲公司虽未依法进行注销登记,但其法定代表人拖欠工人工资且无法联系,经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现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该局已于2015年2月15日按规定由房东垫付工人工资并遣散工人。由此,可认定被告甲公司已停止经营。

被告乙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虽然经营场所与甲公司相同,但成立时间在甲公司停止经营、员工被遣散后,且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者不完全相同,对外经营名义不相同,故两者在法律上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越来越多健身、培训机构推出所谓的“终生服务卡”,承诺服务不受时间限制,有时还附有提供就业等,一般收费也比年卡贵。很多消费者受其诱惑开卡。一旦机构注销或无法继续经营,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建议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时,注意商家经营能力,谨慎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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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丽
  • 执业律所: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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