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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能否按离婚协议分割?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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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男方原因未生育,双方共同领养儿子张某某。2017年3月27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其补偿男方张某人民币50万元整,1年内付清;孩子由女方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矛盾,张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张某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一方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房产分配约定,涉案房产是否应当进行重新分割?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其中关于人身关系解除的条款不可撤销,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赋予当事人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诉权,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双方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


离婚登记完成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人身关系方面不存在“假离婚”,想要恢复婚姻关系需要双方重新去进行结婚登记。对于财产条款,如果双方确认离婚登记与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结果,比如得到购房指标或者银行贷款的便利。这种情况可以确认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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