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丽律师

汤丽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婚前隐瞒疾病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人浏览

    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理由中并不包括“婚前隐瞒疾病”这一项,因此婚前隐瞒疾病这个条件并不必然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请看下面几则案例:

 

     【案情】

      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是2012年患精神病的,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婚前隐瞒病情,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原告发现被告有精神病,就送被告回去她娘家了。被告平时不爱说话,无法沟通,根本无法培养夫妻感情。2013年10月,被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残疾人证作为证明。


    【裁判结果】

     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法院以“在被告病发后便将其送回娘家,且一直没有前往探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7、……,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以上内容由汤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汤丽律师咨询。
汤丽律师
汤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728 万人好评:16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东莞南城丰硕广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汤丽
  • 执业律所: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92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南城丰硕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