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疾病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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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理由中并不包括“婚前隐瞒疾病”这一项,因此婚前隐瞒疾病这个条件并不必然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请看下面几则案例:
【案情】
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是2012年患精神病的,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婚前隐瞒病情,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原告发现被告有精神病,就送被告回去她娘家了。被告平时不爱说话,无法沟通,根本无法培养夫妻感情。2013年10月,被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残疾人证作为证明。
【裁判结果】
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法院以“在被告病发后便将其送回娘家,且一直没有前往探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7、……,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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