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离婚?
【基本案情】
钟某与麦某相识后,自由恋爱。1993年8月,钟某与麦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钟某与麦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好,于1994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钟某颖,并于2005年6月20日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麦某患病,经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后钟某及麦某的亲属多次将麦某送往医院治疗,但至今未治愈。2012年11月5日,钟某以麦某因患病造成经济困难及精神压力,已无力再尽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要点】
钟某因麦某婚后患精神病经久治未愈造成经济困难及精神压力,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钟某在经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再次提诉与麦某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情形,可视为钟某与麦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夫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鉴于麦某雯患病需要钟某作为丈夫的扶养及照顾,且麦某雯的母亲已年迈并丧失劳动能力,已无力照顾麦某雯,而钟某与麦某雯的女儿虽已成年并有一定的生活能力,但仍无法独自监护、照顾麦某雯,钟某对于离婚后麦某雯的治疗、生活、监护等方面未能作出妥当安排,依法判决不准钟某与麦某雯离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