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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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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某与陈某于2018年农历12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至今未同居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陶某于2019年农历1月按照农村习俗给陈某见面礼6600元、看家款11000元及红包300元。后陶某在端午节和中秋节分别给陈某礼金3000元和1200元,另为陈某购买手机花费了3498元及多次转账有3800元及其他礼品等,共计32998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陶某开始与陈某协商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事宜,但陈某对此事一直推脱。

  因协商未果,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彩礼32998元。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何正确区分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和赠与,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庭退还陶某见面礼、相家款17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后,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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