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子女成年后诉请抚养费是否受时效约束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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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罗某2是罗某1与赵某的亲生子女,于1998年出生,出生后赵某从未负担过罗某1的抚养费。因此罗某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追索1998年至2014年间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诉请的抚养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观点
本案罗某1诉讼请求的抚养费是基于罗某1与赵某作为父母与女儿罗某2的抚养关系中,罗某1作为已经尽抚养义务一方,向赵某作为未尽抚养义务一方要求返还抚养费,应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罗某1诉讼请求的抚养费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并认定罗某1主张赵某返还1998年4月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的抚养费已过诉讼时效,罗某1主张赵某返还2014年10月15日至本案起诉之日的抚养费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罗某1上诉主张1998年4月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的抚养费未过诉讼时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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