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与丙、乙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甲与丙、乙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甲与乙在2018年开始有业务往来,由甲向乙供应木粒,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习惯一般是:乙需要货物时,由其财务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向甲下订单,甲准备好货物后送货至其指定地点,或者由乙派人上门取货,一般由其员工负责签收。交易过程中,乙通过丙以转账方式向甲的投资人丁支付过部分货款。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甲向乙送货8次,货物价值人民币50981.5元。庭审中,甲确认仅主张货款人民币50918元。之后乙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甲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乙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系丙。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5091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甲;
2、被告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1072.96元(已由原告甲预交),减半收取536.48元,由被告乙、丙共同负担。原告甲预交的费用1072.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乙、丙应共同向本院补缴本案诉讼费用536.48元。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一方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分析
1、涉案的送货金额如何确定?
甲主张乙尚欠其货款人民币50918元未支付。并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业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甲举证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业务凭证》等证据是原件,《送货单》能证明其与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业务凭证》能证明乙曾支付过部分货款,《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其对货款进行过催收及乙确认欠款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业务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前提下,本院确认《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业务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8份《送货单》总货款金额共为人民币50981.5元。庭审中,甲确认仅主张货款人民币50918元,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确认乙尚欠甲货款人民币50918元。因此,对甲主张乙尚欠货款人民币50918元的诉请,合法有据
2、丙是否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甲主张丙对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丙是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丙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对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甲这一主张,合法有据,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甲与乙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