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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林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唐宁世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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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某乙有两段婚姻,于1992年与第一任妻子梁某乙结婚,并育有一子梁某甲(曾用名林某丙)。1995年被继承人林某乙与梁某乙离婚,后于2001年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梁某丙生育一子林某甲。后被继承人林某乙又与第二任妻子离婚登记。2016年被继承人林某乙死亡,梁某与林某甲就继承事宜协商无果,因此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继承人林某乙在经济联合社的股权收益由原告梁某继承二分之一。


二、法律分析

本案纠纷涉及到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1、林某乙是否存在其他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其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在法定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好继承人的范围,并找出所有的继承人。在与梁某甲了解案情的过程中代理人了解到,被继承人林某乙在与梁某甲的母亲离婚后,与第二任妻子梁某丙结婚并又育有一子林某甲,其后又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在案件立案后代理人也前往了婚姻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查询结果也显示林某乙只有两段婚姻,也即林某乙死亡时并无配偶。另外,林某乙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除梁某甲与林某甲外,林某乙无其他养子女或继子女。因此林某乙的继承人可确定为梁某甲、林某甲。

如果起诉时漏列继承人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至于其他遗产问题,由于梁某甲只知道林某乙生前持有经济联合社的股权,不清楚其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因此我们只能先就股权收益提起诉讼。

2、林某乙在经济联合社的股权是否仍登记在其名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陪同梁某甲前往经济联合社核实,经济联合社确认林某乙的股权仍登记在其名下,但《村股份章程》规定,股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因此股权不可继承,但其股权收益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权仍在林某乙名下,该股权收益属于林某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

三、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林某甲坚持股权已经由林某乙名下变更至其名下,因此梁某甲因查过诉讼时效而无权继承。因此,代理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向经济联合社调查林某乙的股权情况,经济联合社向法院回复称股权仍在林某乙名下,因此法院支持了梁某甲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对于继承纠纷案件,律师首先需要向委托人了解清楚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委托人不清楚的,律师需要前往公安局、婚姻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没有遗漏当事人。而且还需要向委托人核实清楚其所要主张的财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不属于遗产范围内,则要告知当事人无法继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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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宁世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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