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凤伟律师

秦凤伟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亲办案件|维护小股东权益实战分享

来源:秦凤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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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某控制的A公司(70%的股权)与B国有投资公司(30%的股权)共同成立甲公司(目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经营不善,甲公司的两个股东A公司和B公司拟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给乙公司。由于B公司系国有投资公司,投资时已出资300万元,如果全部股权按700万元的价格转让,B公司只能收回210万元的投资,亏损90万元。这就严重影响公司领导的政绩,甚至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因此A、B两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目标公司的3台车无对价转给我的当事人李某某个人名下,同时决定A、B两公司分别收取股权转让款为400万和300万元,确保国有企业B公司投资没有亏损。


2012年7月,甲公司股东A、B公司拟以剥离资产后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也完全知情并签订了框架协议。但因B公司系国有企业,须走场内拍卖程序。后来,乙公司不守诚信,拒绝参与国有股权拍卖交易,致使乙公司只购买了目标公司中A公司70%的股权,但也实际控制了甲公司。而李某某为兑现对国有公司B公司的承诺,被迫以实际控制的丙公司入场购买另30%国有股东的股权,留下了小股东权益被侵犯的隐患。


与此同时,乙公司与李某某签订被剥离资产(3台车)租赁协议,约定乙公司租用李某某名下的3台车,每月租金5万元。后来,乙公司拖欠租金,李某某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诉请乙公司支付租金和返还车辆,得到法院支持。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调解结案。但乙公司未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2016年4月李某某遂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乙公司受让了甲公司70%的股权,成为了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与李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败诉后,乙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的绝对控制权地位,一方面提起一个诉讼来对抗李某某对乙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权。2016年3月,甲公司以李某某和乙公司(北京海淀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向山东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剥离资产(3台车)归甲公司所有,诉请李某某和乙公司二被告返还车辆和支付占用损失费。同时申请法院冻结了以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致使海淀区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则长期剥夺丙公司在甲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分红权。由于李某某的丙公司只占30%的股权,对甲公司的决策没有任何影响和监督。乙公司也就肆无忌惮地伪造丙公司的印章,暗中将丙公司占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了股权转让款。但在工商行政机关未作股东变更登记。


本律师团队系李某某及其控制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采取提起知情权诉讼、积极应诉和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护了李某某及其控股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策略

本系列股权相关案件有内在联系,我们审慎地制定了三项策略,分步实施:首先是积极应诉甲公司对李某某的返还原物案,以解除对海淀法院执行标的的冻结;其次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确定丙公司在甲公司中的股东身份;最后是在股东知情权诉讼胜诉后,收集乙公司暗中非法转股收钱的证据,从而刑事控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参与高管。

(一)在应诉案中,甲公司发起确认之诉,因诉请标的购置时间较长,针对对方很难提供完整的购置凭证而辩驳。并向法庭提出,即使原来诉请标的是甲公司的,当时的全体股东有权作出处分公司资产的意思表示。如果要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甲公司债权人认为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则属另外法律关系,应当另诉,不在本诉争辩之范围。

(二)在股东知情权案中,由于国有企业所占甲公司30%股权三易股东,确认股东的证据资料不完整,我们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证据和乙公司伪造印章的影印。知情权案胜诉后,我们调查甲公司的经营场地和非法购买股权的受害者,取得了刑事控告的证据。

(三)在刑事控告案中,逐步提供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违法犯罪证据给当地公安机关。目的在于逼迫乙公司收购丙公司所占甲公司的股权并支付受让款。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迅速与乙公司达成谅解,收取应得的股东权益。‍


案件结果

山东法院于2017年10月驳回了甲公司诉请我们当事人李某某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的起诉,于2017年6月支持了我们当事人丙公司诉请行使知情权的主张;山东公安先立案,后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和解,取得我们当事人谅解而撤销案件。2017年11月,我们当事人全部收回剥离资产原物、租赁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和利润。‍


典型意义

(一)股东会决定无偿剥离目标公司资产,再转让股权,转股后的目标公司直接主张剥离资产属于目标公司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通常会约定目标公司资产的数量和净值。约定的资产有可能少于目标公司交易前的数量和净值,即全体股东决定将公司资产剥离出去后再进行股权交易。如果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所有者权益没有减少,则剥离资产权属明确。如果将资产无偿剥离给股东或第三人,所有者权益减少,则剥离资产权属归谁呢?


股权受让方也是明知目标公司原股东无偿剥离资产,股权交易对价也是在目标公司无偿剥离资产基础上的商谈结果,但是股权受让方控制目标公司后,却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主张无偿剥离资产系目标公司所有,诉请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本案代理律师从股东会有权决定处置公司资产和股权交易的公平原则辩驳,法院驳回了股权受让方的起诉。


(二)维护小股东权益一般应以知情权诉讼为起点,收集大股东违法犯罪证据,采取民刑多种法律措施,方能收到预期效果。


股东关系之间不和谐时,控股股东(2/3股权以上)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分红权经常发生,有的甚至暗中将小股东的股权转让侵占财产。本案代理律师以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为手段,最终迫使控股股东收购小股东股权,并以原价加利润支付转让款。‍


律师点评


本系列案从2016年10月签订代理合同,到2017年10月山东法院下达裁判和公安刑事立案后和解,三个连环案全部胜诉或达到目标,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全满足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其关键因素在于:推动案件措施多样、收集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把握精准。

(一)  推动案件措施多样

李某某名下的剥离资产(3台车)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拒付租金,李某某提起诉讼并胜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却被目标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控制的)另诉而申请了财产保全,从而阻却了李某某对剥离资产的公权力救济手段。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对甲公司的起诉,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因为李某某系北京户籍,而且此案件剥离资产已在北京法院审理并已有生效判决,甲公司不能另诉,而只能向北京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对甲公司申请冻结剥离资产的行为申请了复议。三是丙公司(李某某控制的)以甲公司股东名义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便于收集甲公司股权、资产及经营情况。四是向公安机关控告甲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管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股东资产。在胜诉裁判和刑事控告立案的高压下,对方只能选择谈判,从而主动履行裁判决定和分配利润并收购丙公司股权。

(二)多种途径收集证据

本系列案表面看是公司与公司之争议,实际上是我的当事人李某某与甲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的利益之争。两个人原来是朋友,因此也就没有注重保存相关资料。实际上民商事诉讼大都是熟人朋友之间的争议,因为中国只有关系近的人才发生经济往来,也才有纷争。我们通过B国有企业收集了原甲公司股东会剥离资产的决议;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了陈某某伪造印章的影印;通过甲公司股权(伪造印章而非法转让)购买人的谈话录音,证实丙公司在甲公司股权已暗中被非法转让并收取了转让款。这些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为裁判胜诉和控告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法律适用把握精准

举两个例子抛砖引玉:1、李某某与乙公司在北京海淀法院的合同之诉,只是判决剥离资产的占有权返回,没有涉及剥离资产的所有权问题,而甲公司在山东法院起诉的是剥离资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如果我们仅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乙公司应向北京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一定能得到支持的。因为北京法院没有确权,何来撤销?因此,我们从甲公司的新旧股东都形成了合意,股东会有权处置公司资产的角度,来主张剥离资产已不属于甲公司所有的合法性(在本诉中不需要证明剥离资产属于李某某所有)。即使无偿处置公司资产错误,影响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则只能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股东会决议,不在本诉争辩,必须另诉了。2、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我们主张查阅甲公司的账簿、原始凭证和合同,而《公司法》只列举了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当时《公司法》解释四(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是可以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我们不仅提供了这个草案文本,还提供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明确判决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后来《公司法》解释四正式颁布,却没有规定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只用了一个新词“公司特定文件资料”,并且法院应当明确“特定文件资料的名录”,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正因为我们深入研究《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法官内心才会向着我们解释的方向确认。

最后,建议投资者在投资时,科学设计股权结构;在转让股权时,处置或剥离公司资产审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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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凤伟
  • 执业律所: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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