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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成功获缓刑

作者:吴洪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某公司仓库内盗窃四川超上牌电线195余圈,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盗窃的电线价值人民币69903元。

2020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在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某公司厂区盗窃该公司工地上并排预埋的三根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盗窃的电缆价值人民币75880元。

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三人在上述两次盗窃后,连夜将电线、电缆运回内江市,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11月8日早上将盗窃的电线、电缆运至内江市市中区晏安路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应当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收购了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盗窃的该两批电线、电缆。

公诉方认为,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阳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三人均认为遂宁盗窃案不成立,当庭表示上诉。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王某某的犯罪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判决时对王某某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简单的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究其根本,办理案件证据为王,辩护人的作用在于为当事人守住案件事实,守住最后的社会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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