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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劝酒引发的死亡赔偿案

作者:张前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量:0

同事间劝酒引发的死亡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4822日傍晚,陈某某与同事赵某某相约,在三锅争霸吃饭。那天一起去吃饭的还有赵某某丈夫邓某某,陈某某原同事刘某某、原同事乐某某,乐某某妻子罗某某、赵某某朋友向某某等人。吃饭时大家发现这天刚好是赵某某女儿6岁生日。因赵某某、邓某某一家人自带一坛茅台镇散酒过来,饭前大家一起畅饮白酒若干。21时许,在陈某某已喝醉无法站立、行走,当时三锅争霸的人员被叫过来一起帮忙将陈某某搀扶到楼下。

接着赵某某、刘某某、乐某某等人又搀扶陈某某至瑞金酒店21楼继续到KTV喝啤酒、唱歌。到KTV后不久,陈某某醉到在沙发上,赵某某、刘某某、乐某某等人在场人员没有特殊照看陈某某。23时许,刘某某偶然发现陈某某身体状况不对,将其送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随即陈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某妻子王某某认为陈某某的死亡与在场一起喝酒、唱歌的有关,要求在场人员进行赔偿,但他们予以否认。为此,王某某向公安局报案,经公安调取现场监控、各方人员笔录,最终调解无效,王某某一纸诉状将以上在场的人员起诉到法院,民事案件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二、办案过程: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张前康律师、朱小波律师接受死者家属王某某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王某某进行沟通,听取了她的诉求和她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张前康律师认为赵某某、乐某某等五名在场人员明知高度白酒饮多伤身,严重者可能引发酒精中毒而死的危险,仍然决意在陈某某已经醉酒不能站立、行走,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继续将其搀扶至KTV继续唱歌、喝啤酒至深夜。以上在场人员共同过错行为是造成陈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的、全部原因,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张前康律师根据以上思路,通过公安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各方当事人在公安的笔录。最终发现,调取的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在场人员构成民事侵权。

庭审过程中,对方提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当发现受害人身体不适后,及时送其前往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受害人本人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张前康律师认为他们这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的说法,并指出监控录像(当庭播放)已经清楚记载,受害人已经醉酒致不能独立行走,是被几在场人员搀扶送到KTV,在电梯里在场有人员有强行拖拽受害人前往包房的录像。而当受害人被送出KTV是在两个小时以后,出来时已经不省人事,在医院抢救之前已经被证明已经死亡。一审法院最终也判决在场人员承担损失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总计捌万陆仟余元。

一审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方没有尽到一个善良公民的真诚注意义务,构成过失,即便是在场没有喝酒的人员同样应履行该义务。为此,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在场人员承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总计拾贰万玖仟余元。

 

办案效果:

该案件虽然通过两次审理最终审理终结,但是几名在场的责任人员得到判决后及时主动履行判决书判项,最终受害人家属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本人得到应有的公道。几名责任人员积极履行判决,也表明其真诚悔过,主动承担责任,服从国家判决,正常的社会秩序得到了保障。贵阳市电视台法律直通车、省电视台司法档案节目对该案件均进行了宣传和报道。该案件最终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办案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尽职负责的律师,一旦代理诉讼案件,需要很强的责任感、使命感。这是我们办好诉讼案件的思想前提。

其次,作为律师一定要擅于学习,尤其是对法律之外的知识,如案件涉及医学知识,我们也要积极专研,擅于利用法学之外的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本案中对于醉酒、醒酒医学知识的掌握就是判断本案的一个关键。

最后,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酒文化博大精深,作为公民应当弘扬优秀的酒文化,对于劝酒要适可而止,尤其是对已经喝得酩酊大醉的人员,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保护好他们,立即停止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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