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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作者:额尔德木图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量:0

朱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案件概要

被告人郑某某预谋通过分期购买二手车的方式骗取车贷公司的贷款然后将分期购买的车辆抵押进行诈骗并通过微信群以及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外宣称能够办理车贷或者信用贷款等方式招揽“购车人”的虚假信息被告人郑某某向“购车人”承诺自己垫付首付款购车人”以分期贷款的形式购买二手车并向贷款公司申请分期贷款购车人”取得车辆交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将车辆抵押他人获利之后支付“购车人”一定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郑某某为了骗取车贷而购买车辆仍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进行宣传办理车贷帮助被告人郑某某联系不具有真实购车意思的“购车人”且事后得到郑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已造成车贷公司损失几十万元......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本案被告人朱某某担任辩护人,本人庭前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朱某某具备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而且从卷宗笔录上看被告人的供述非常全面很稳定无翻供情况根据《刑法》第67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整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只是起到了介绍客户的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认罪悔罪并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某具备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和犯罪作用均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朱某某实际分得赃款的数额相对较而且被告人到案后其母亲替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退赃了五千元。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从今天的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悔罪态度,已经深知自己的罪行带来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朱某某家庭比较特殊,生长在离异家庭,加上经济条件困难其父母均需要被告人的抚养和照顾,因此,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家庭特殊等诸多因素,以及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法庭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

额尔德木图  律师

 

律师分析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经过前后两次庭审,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等从轻减轻处罚方面进行了辩护。本案是我对经济诈骗类刑事案件的专业辩护,体现了对该类案件深厚的法理功底和扎实的辩护技巧,获得了比较成功的效果,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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