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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继承纠纷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浏览量:0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

第三人:李某丙,男,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女,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楼XX号。系李某丙之母。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与第三人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和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2、判令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李某丁的遗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李某丁于2018年9月24日去世,原、被告及第三人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四坊的房产、存折、工资卡、现金等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提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并示明遗产范围。原、被告及第三人按被告所述遗产范围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约定被告继承遗产总数50%,原告与第三人各继承遗产的25%。协议签订后,原告发觉被告有隐匿部分遗产,并拒绝提供遗产的具体数额。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匿部分遗产,让原告及第三人陷入对遗产份额的错误认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原告所述不符,父亲去世时遗留的全部遗产在2018年9月26日召开家庭会议,已经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了分配。被告并未隐瞒任何一笔款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一直由其独立掌握。2018年8月18日上午我父亲突发疾病时,才向我交代了工资卡、存单。原告毫无事实根据,污蔑我隐藏了父亲的遗产,令人痛心、寒心。

我们在签订遗产分配协议时,已考虑到各个子女赡养老人的具体情况而自愿达成的。老人生病、住院的时候,正需要子女的陪护,我一直在父亲身边赡养、照顾他,而向老人尽孝的时候原告你又去了哪里?

老人去世后,在给老人守灵时,原告就问老人花了多少钱,留下多少钱。你为老人又尽过多少孝心呢?

原告现在以继承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该遗产分配协议,不存在撤销的情形,不应得到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的代理人述称,我和继承人李x天是2001年9月离婚,李x天是2006年7月16日去世,李某丙是李x天的儿子,他平时只是偶尔有时间去看看老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赡养老人的责任,我方同意减少遗产分配份额。我方同意遗产分配协议,同意按协议分配老人遗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丁与张某某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李x天、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于1994年5月31日去世,李x天于2006年7月16日去世。李x天与姜某某生有一子李某丙,2001年9月李x天与姜某某离婚。被继承人李某丁于2018年9月24日死亡,李某丙系李x天的代位继承人,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一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号楼XX栋XX室的房产、存折、工资卡、现金等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提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并示明遗产范围。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按被告所述遗产范围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约定被告继承遗产总数50%,原告与第三人各继承遗产的25%。

经法庭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有:一、交通银行3万元存单、工商银行3万元存单、工商银行5万元存单、交通银行4万元存单、交通银行2万元存单,存款17万元加利息暂计177809.2元;现金10万元暂存在李某乙的名下,还有7898.6元现金待开支,共有285707.8元。二、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号楼XX幢XX室44.90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7XXXXXXX-6-4-10303),三方当事人议定按30万元计算。三、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7076元、丧葬费3053元。老人生前产生的债务有:1、海南抢救费用11116.5元。2、房屋物业费、取暖费651.7元。3、临终住院花费及丧葬花费27101.36元。

原告长期生活在无锡市,平日很少看望照顾老人,被告长期陪伴老人身边照顾生活,第三人偶尔看望老人,未在老人身边长期陪伴生活。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遗产分配协议及李某甲与李某丙的委托书、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房产证明、物业费取暖费票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被继承人李某丁、张某某生前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被告李某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遗产分配协议是三位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应予支持。在协议中未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对尽主要赡养义务人李某乙应予照顾。

本案所涉遗产房屋,在庭审中,各法定继承人协议该房屋产值为30万元,该房产价值与同地段房价接近,应予支持。

除去被继承人产生的债务38869.56元,可继承分配的钱款有296967.24元。

综上所述,现各继承人要求依法合理进行继承分配遗产,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号楼XX幢XX室44.90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7XXXXXXX-6-4-10303)归被告李某乙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某乙支付李某甲房屋折价款7.5万元、支付李某丙房屋折价款7.5万元。

二、被继承人李某丁名下的遗产所有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及其存款利息全部由李某乙负责领取。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某乙支付李某甲7万元、支付李某丙7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2400元、被告李某乙负担5000元、第三人李某丙负担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及第三人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总结:遗产继承,应按照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案中代理律师庭前认真准备,庭中思维缜密,运用法律准确,经过努力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赞扬!

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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