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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申请仲裁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1 浏览量:0

西安市xx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文工程款纠纷仲裁一案

                                        

申请人:西安市xx彩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文   

申请人诉称:

2013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钢结构楼房,工程内容为:预埋螺栓、钢结构框架(不含楼梯)、楼承板(不含钢筋混凝土)的制作安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完成了承建工程(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该工程总工程款625695元。被申请人只支付了申请人490000元,除去预留的质保金外,被申请人仍下欠申请人工程款130695元,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数十次派员索要,被申请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合同上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国家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仅被申请人单方面口头武断,申请人不能接受。

另,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三日内,甲方应组织进行验收;如果不按期进行验收或未交工验收前进行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所建房屋装修一新,出租他人,但依然不付下欠工程款。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申请人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申请人工程款130695元。2、请求被申请人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申请人因迟延支付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6534.75。证据有:证据一、1、《施工合同》,2、《补充合同》,3、《补充协议》,4、《协议》,5、《变更单》各一份;证据二、《钢结构三层综合楼方案图》一份;证据三、光盘录音节选;证据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份;证据五、《钢结构验收报告》一份;证据六、产品质量证明书五份。

被申请人辩称:

因为至今为止工程尚未完工,所以未付余款。质量问题有六处问题,楼面线胶有问题,钢梁弯曲不直,楼面最大部分相差十七公分、三楼比原定整体低20CM,楼顶多处出现漏水、钢梁多处无焊接板。因为钢梁弯曲原因,被申请人另请施工队,多付8万多元。因质量问题多次调解,申请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六万多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验收工程时必须提交的资料,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虽我方已经使用,但已经使用不影响质量赔偿问题。所以我方认为申请人承建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予驳回。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预埋螺栓,钢结构框架(不含楼梯),楼承板(不含钢筋混凝土)的制作安装;工程工期为40天;承包方式为总包(不含税);工程造价为约40万元整(建筑面积约为910平方米);结算方式为440元/平方米,以最终实际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造价结算。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工程竣工后三日内,甲方(被申请人)应组织进行验收,如果不按期进行验收或未交工、验收前进行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支付10万元整预付款,钢构到工地付20万元整,楼层板到工地付5万元整,工程完工付45000元,留5000元作为保修金。质保期为一年,期满一次付清。

2014年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三层钢结构工程顶层加盖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再加盖一层共计产生费用100000元整。协议签订被申请人支付50000元整,工程完工支付50000元。

2014年1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变更四层设计方案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四层设计方案变更,被申请人应追加费用19815元。

2014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三层钢结构工程顶层加盖再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为原钢结构上局部加层,如果新増加部分钢结构造成原基础下沉,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加盖工程总价为65000元,钢构件进入工地后被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

2014年2月底,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施工完毕。2014年10月,被申请人对外招租。至本案仲裁前,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二层被申请人已对外出租使用。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本案为欠款纠纷。被申请人对双方尚有130695元工程款未结不持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工程质量问题争议较大。本案仲裁中,仲裁庭向被申请人释明,工程质量争议可提起反请求合并审理解决。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反请求。故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本案不予涉及,且该工程未决算、未验收,双方可另案处理解决。

裁决:

仲裁庭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裁决:

一、被申请人赵某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西安市xx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0695元。

    二、驳回申请人西安市xx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李律师从业三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加上诉前充分准备,提交的证据一针见血,证明力度大,得到了仲裁员的认可!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之下,本案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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