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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量刑标准是什么?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6 浏览量:0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8日5时许,被告人刘XX在西安  市雁塔区甘家寨北二门其本人经营的兄弟纸包鱼餐厅内与他人饮  酒结束后,同该餐厅服务员被害人周X(女,2003年9月1日出  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返回住处,途中周X发现其手机遗忘在餐  厅前台,刘XX遂表示愿意陪同周X取回手机。二人返回餐厅后, 刘XX将餐厅大门关闭,后将周X推至餐厅消毒柜旁,用手伸进周  某上衣内摸其胸部,后不顾周X拒绝强行脱掉周X裤子,用手指抠 摸其下体,并将周X推至8号桌凳子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刘XX已于 2018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刘XX已赔偿被


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周X及其父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 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刘XX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 刘XX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忠民律师说法:


强奸罪是指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前者采“接触说”,后者采“插入说”,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好;


第二、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实行主体,而不是年满十六周岁;


第三、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在我国目前男子尚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如何认定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犯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怎样判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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