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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明律师代理吴某诉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作者:张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量:0

吴某诉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张新明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吴某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某商品房认购书》,吴某在依据合同约定将房款定金30866元转入指定账户,房款转入后,某置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吴某购买房屋之目的不能实现,不仅如此,某置业公司拒绝为吴某办理退房手续,故吴某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张新明接受吴某委托后,了解了某房地产公司的现状及当事人的诉请,通过向当事人询问详细案情以及网络检索等手段收集公司承诺无条件退房的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参加庭审活动,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2民初9020号一审判决: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某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26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退还定金20000元、房款10866元,合计308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8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要旨】

预约合同虽然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仅限于预约合同本身中的违约责任承担,并不产生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依然要遵守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人无权违背法律规定,强迫他人订立合同。既然双方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预约合同的存在即变得没有任何价值,依据预约合同预先收取的购房款也变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则必须无条件退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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